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压低或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规范有效的工资协商和工资增长机制,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二)建立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制发工资支付表,保存职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进一步扩大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管、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予以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曾发生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施工类用人单位,要逐步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对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的,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严格把关,及时督促。各级政府应健全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以打造“零欠薪城市”为抓手,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协商,任何单位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劳动合同范本。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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