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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3-29
【法律文号】:金政发〔2007〕20号 【执行日期】:2007-03-29
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政发〔2007〕20号
【字体:  
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全覆盖。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三、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调整和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中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20%,缴费基数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年8%递增确定。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和调整工作。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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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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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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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施《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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