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1-3
【法律文号】:金政发〔2008〕1号 【执行日期】:2008-07-01
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政发〔2008〕1号
【字体: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保大病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重点保障大病住院医疗需求,适度解决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尊重群众参保意愿,强化政府引导责任,努力扩大覆盖面。

(四)加强统筹协调,兼顾多方利益,加强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处具体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和参保登记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在册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工作。

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和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镇居民;

(二)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城区(街道范围内)初中和小学的非市区城镇户籍学生;

(三)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

第五条  村改居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省级医保网络备份线路的通知
·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关于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下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