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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颁布日期】:2007-8-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08-10
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字体:  
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征收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市区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金华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实施意见(金市劳[2007]13号)。根据文件精神,你单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参保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起。

为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由社保处直接为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不需另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经与地税部门协商决定,社保处按月将工伤保险费应缴金额传送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月从扣缴养老(医疗)保险的帐户上扣缴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限同养老、医疗保险费一致,用人单位不需另行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当月有人员新增、变更的,请在当月25日前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增人员参保时间以具体办理参保手续时间为准。新增参保人员表格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财税网上下载。如有疑问,请跟我们联系。

市社保处联系电话:82065279、83189603联系地址:金华市双溪西路223号



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基本养老保险业办理须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

用人单位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册

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名册

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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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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