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10
【法律文号】:金市劳通〔2007〕1号 【执行日期】:2007-01-10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市劳通〔2007〕1号
【字体: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处: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方便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支付,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以利于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局,以便于我局及时修改完善。



二○○七年一月九日

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

(试  行)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如下:

一、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要求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支付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伤害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已参加金华市区工伤保险;

2、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3、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

4、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二、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办理程序

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由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负责受理申请,办理费用结算支付。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由受伤职工签署书面意见,附 “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票、病历、处方原件”等资料,直接向市社保处申报。

2、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受伤人员到市社保处核实情况,时限为受伤之日起30日之内。

3、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直接支付待遇。有关档案资料由市社保处保存。

4、市社保处对工伤事故及待遇支付情况可进行事后稽核,对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申请工伤待遇支付的,由市社保处审核后,直接支付待遇,并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2、按上述规定领取工伤待遇后,如伤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总额进行补差。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支付管理的补充意见
·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征收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