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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8-7-28
【法律文号】:衢市社险〔2007〕16号 【执行日期】:2008-07-28
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衢市社险〔2007〕16号
【字体:  
关于印发《衢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衢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机制。根据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院服务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衢人劳险〔2006〕306号)文件精神,现就衢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申请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能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近两年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现象;

(四)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成绩为90分以上。

二、申请办法和程序

(一)符合条件,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衢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申请登记表》(附表一),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二)对申请登记的医师,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资格初审,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资格审核者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采取闭卷形式考试,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采取开卷形式考试。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师签订《衢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附表二,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期限为两年,协议期满后如无扣分记录的则自动续签协议,如有扣分记入的则重新审核后续签协议。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新进人员,可随时申请登记,退休离岗及调出医师需及时办理协议终止或变更手续。

(四)建立医师医保服务计算机管理库,医师的名单纳入计算机管理库,实行程序化管理。医师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将所开处方和经治医师姓名一并输入计算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确认管理,审核与结算。非协议管理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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