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市本级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现就简化就医管理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关于贯彻<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衢市人劳险〔2001〕38号)文件第四条 第1款规定。参保人员因疾病到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时无需填写《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告单》及向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备案。
二、取消《关于贯彻<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衢市人劳险〔2001〕38号)文件第四条 第3款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核准及备案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代理。
三、调整《关于调整衢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衢市人劳险〔2004〕335号)第一条 第十款有关规定,申请异地定点的,经核准30日后生效,但不设有效期。申请异地定点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后需变更或取消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必须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定点人员医保IC卡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暂时收回。
四、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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