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管理工作,参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离休人员用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35号),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级单位离休干部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浙劳社医〔2003〕131号),《关于在杭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7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纪要〔2003〕3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施后省级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6〕34号)等文件精神,及“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本级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奖励和通报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防止浪费,提倡节约,在原有“确定基数,年初预发,节约归已,超支实报”办法的基础上,设立健康老人奖,在每年2月份,对上年度内医疗费用没有超基数6000元的离休干部进行表彰,发给健康老人奖,奖金为3000元。同时,对获得健康老人奖的离休干部进行通报。
(二)对上年度内有医疗违规行为的离休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医疗待遇享受范围的调整
(一)离休人员的西药和中药饮片使用范围及限制规定原则上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对于目录以外的治疗性西药,列入基数计算和报销范围。中成药用药范围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本通知规定的补充用药执行,详见《离休人员补充中成药用药范围》。
(二)离休人员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确需小型治疗项目和小额医疗材料的,列入基数计算和报销范围。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甲类”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纳入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支付范围。心脏除颤器参照心脏起搏器报销标准,按浙劳社医〔2003〕131号规定执行。
(三)离休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89锶-骨转移瘤治疗”、“太空仓全身红外热疗”、“高强度超声聚集刀治疗”、“催眠治疗”的,及《乙类医疗服务项目表》中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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