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管理,确保城镇职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经研究,现就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文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1、“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200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且累计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应于办理退休手续前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退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如果养老保险费已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如果养老保险费未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以补缴,但必须先补缴养老保险费。
2、需要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补缴。
二、参保人员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实际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有实际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医疗保险费欠费不得超过6个月。欠费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暂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支。6个月内用人单位或个人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后,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为中断参保缴费关系,重新缴费后需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方可重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前不论按什么方式缴过医疗保险费或往前补缴过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也应从首次到社保办理参保和申报缴费手续开始往后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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