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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2007-11-14
【法律文号】:衢市人劳险〔2007〕253号 【执行日期】:2007-11-14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局
衢市人劳险〔2007〕253号
【字体:  
衢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衢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基本医疗  单病种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医疗保险中心,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4日印发




衢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试点

管理办法

              

为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与支付体系,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降低医疗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合理有效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病种住院费用进行单病种结算试点,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试点原则

(一)明确病种、定额结算。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单病种结算试点病种,并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暂行)中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单病种基金定额结算标准。

(二)双向选择、自主确定。由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社保经办机构考察确定试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自主选择试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质量至上,医患双赢。实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诊疗规范,完善必备检查,保证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实现医患双赢。

二、试点单位确定和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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