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发〔2000〕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和杜绝各种违规现象,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和浪费现象,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个人帐户和参保人员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者本人就医购药费用支出,不得变相购买与医疗无关的物品。
(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配合医生查对身份并及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称IC卡)办理住院登记;医疗终结时,参保人员应及时与收治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要求医务人员违规变造、更改医疗文书和各种病情证明材料,不得多开药或重复开药。如发生违规行为,先暂停该参保人员的IC卡结算,查实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参保人员到没有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原则上要求在出院后15天内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不予受理。
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协议管理制度
(一)采取医疗保险医师服务准入制。定点医疗机构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必须符合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医师经过个人申请、资格审核确认、医疗保险管理知识测试、签订服务协议等程序取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资格。定点医疗机构中非协议管理的医务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对提供医保服务的医师,实行违规积分制管理,建立医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协议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意见由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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