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8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标准由原来20元/日提高到30元/日。其他病房支付标准不变。
二、本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实际普通住院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数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须按规定时间点做好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科室联系。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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