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宣传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我省政工职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职改工作要求,现就我市2008年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工作人员:1、党组织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2、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4、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5、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6、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7、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8、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9、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以上人员在申报时需提供任职文件原件,无任职文件的专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在岗证明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申报。
二、申报初、中、高级的正常条件
(一)助理政工师:大学专科(不含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申报助理政工师资格评审;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表现良好,可申报助理政工师资格评审;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申报助理政工师资格评审。
(二)政工师: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申报政工师资格评审;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申报政工师资格评审;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申报政工师资格评审。除上述条件外,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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