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及驻衢各单位: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05〕6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适当减轻新办企业和企业低收入职工的缴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建立新办企业和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新办企业在开始纳税之月起的两周年内,经企业申请并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由市财政按该企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工资总额的3%给予补贴。一个补贴年度终了时,企业申请财政补贴工作须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财政补贴于次年6月底前补贴到位。
二、通过劳动保障年检的各类企业,其在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130%的,由企业在每年4月30日前在申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时为其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同时填报《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申请表》。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本企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企业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其个人缴费比例可按5%执行,其余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申请低收入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鉴于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缴费周期内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已经结束,允许已申报企业在2007年6月10日前补办填报《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申请表》。
三、上述财政补贴的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底止。
四、通过瞒报、少报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的企业职工或各类企业,一经查实,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停止享受财政补贴并追回已享受的财政补贴额,改按正常缴费比例征缴,并在二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补贴。
五、柯城区、衢江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首次纳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申请表;
2、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申请表;
3、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工资)登记表;
4、现行相关标准及具体金额。
二○○七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