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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颁布日期】:2008-3-12
【法律文号】:浙职技鉴[2008]04号 【执行日期】:2008-03-12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浙职技鉴[2008]04号
【字体:  
关于2008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8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加强质量督导和考务管理,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培[2008]2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8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5月17日和9月20日上午8∶30至10∶30。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工作应在理论知识考试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鉴定职业(工种)

(一)技师

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电工、锅炉操作工、服装制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茶艺师、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

(二)高级技师

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

三、申报条件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符合上述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技师申报条件要求。

(二)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精神(浙劳社培[2006]122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技师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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