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府扶持机制,调动广大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根据《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衢委发[2006]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技能人才系指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原则:按照“需求定向,企业主导,行业参与,条块结合,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根据我市“410”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在机械制造、化工、造纸、建材等领域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二章 、培训与鉴定
第四条 、计划安排:每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向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原则上要以每年15%以上的增幅增加培训任务。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列入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五条 、培训内容: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内容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两大类,具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
第六条 、培训形式:培训采取培训机构(学校)培训、校企联合培训、行业或企业培训、委托市外培训等形式。
第七条 、培训项目的认定: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培训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学校或单位,下同),均可向市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申请时需填报《衢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审批表》(见附件1),培训开班后一周内,培训机构应将《衢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班学员名册》(见附件2)报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处备案。 第八条 、培训报名: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职工所在企业证明,到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或被认定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需按照职业资格培训的申报条件对报名学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考核鉴定:培训结业后,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由职业培训机构将《衢州市职业资格证书发证名册》(见附件3)报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处备案。
第三章 、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条 、培训经费筹措:各级政府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训经费补助和宣传、奖励。培训经费采取政府补助、企业补贴、个人适当支付的办法筹集,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及其他有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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