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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6-4-18
【法律文号】:衢政发〔2006〕20号 【执行日期】:2006-04-18
衢政发〔2006〕2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3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基础教育免费入学等五项制度为重点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按照“一年规划试点,三年构建框架、五年基本完善”的总体目标,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加速实现“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两大目标,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省政府“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动态管理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2006年市本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20元。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标准。今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定期统一调整。同时,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县(市、区)要研究改进收入核查、核算方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保障的范围,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分档补助一般不低于月人均30元,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按程序及时减发或增发保障金。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制度,公益性服务劳动的内容主要是社区及村范围内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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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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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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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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