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6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评职业(工种)范围
(一)高级工:
车工、数控车工、钳工、机修钳工、电工、维修电工、焊工、铣工、磨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化学检验工、服装制作工、锅炉操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美容师、美发师、中式面点师、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
(二)技师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车工、维修电工、电工、锅炉操作工、服装制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茶艺师、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
(三)高级技师
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
二、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申报高级工条件:
1、按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四年后并经本职业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4年以上或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企业社会人员申报高级工条件:
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4年后并经本职业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对在生产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技工或高等院校毕业生,经企业推荐,可不受工作年限、级别的限制,破格参加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资格申报。
3、持有本职业(工种)中级工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8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4、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经本职业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技校、职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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