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社保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以个体身份中断缴费未到退休年龄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兵劳社函〔2008〕2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对《关于以个体身份中断缴费未到退休年龄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兵劳社函〔2008〕29号
农四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师《关于以个体身份中断缴费未到退休年龄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请示》(师劳社发〔200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人员,无论中断缴费时间长短、是否到达退休年龄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金均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 中断缴费 丧葬费 通知
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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