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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6-18
【法律文号】:舟地税发〔2007〕28号 【执行日期】:2007-09-01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地税发〔2007〕2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通知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稽查局,各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27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本级、定海区和普陀区(以下简称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还包括本单位参保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总额。
  (2)目前,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 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最低申报比例
  (3)2007年市、区“最低申报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海洋货物运输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水产品加工行业,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2、工伤保险费
缴费单位统一以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月份起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参保职工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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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08年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企业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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