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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6-18
【法律文号】:舟地税发〔2007〕29号 【执行日期】:2007-09-01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地税发〔2007〕29号
【字体:  
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企业缴费比例的通知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和《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社保综[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征。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下列项目作为工资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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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08年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企业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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