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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7-24
【法律文号】:舟政发〔2003〕54号 【执行日期】:2003-07-24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政发〔2003〕54号
【字体:  
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从2003年起,在市区范围内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化建设相配套、独立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多档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二、范围、时间和对象
  1998年5月1日以后,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定海区行政区域内市与区建设项目耕地征用时全部被征地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部分耕田被征用的农户由所在行政村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劳土比例确定家庭参保人数。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三、缴费和享受标准
  (一)缴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享受标准和年龄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个人和村集体合计缴纳:A类2万元;B类1.4万元;C类0.8万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随着年龄增大,个人和集体缴费逐年减少。
  (二)享受标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A类200元/月、B类160元/月、C类120元/月。男60周岁、女 55周岁以下至16周岁以上的人员,月领取金额随着年龄的减少而逐步增加。
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详见附表。
  (三)参保对象中全部被征用土地农户中的以下两种人员,本人和村集体均未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逐级审核同意,于次月起按月享受80元的生活补助费。
  1、本办法发布之日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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