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8-6-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8-07-01
【字体:  
关于调整2008年度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补充规定》(台政办发〔2006〕80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2008结算年度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月缴费基数为2050元,调整后个人帐户划入金额相应增加。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月9.60元,其中参保单位承担4.80元,参保人员承担4.80元,没有单位或个人参保的由个人承担9.60元。
    三、以二级医院为基准,住院起付标准仍为1200元,在市外三级医院住院上浮20%;一级医院住院下浮20%。
    符合台政办函〔2004〕35号文第一条 规定的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600元。
    四、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8400元。
    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492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负担20%,退休人员负担15%;49200元以上至984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
    六、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省级医保网络备份线路的通知
·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关于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2008年度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