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社保所、各街道办事处,师市直属事业单位,师市机关:
现将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农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发养老金的请示〉的复函》(兵劳社函〔2008〕1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对农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机关
事业单位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如何
计发养老金的请示》的复函
兵劳社函〔2008〕16号
农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发养老金的请示》(师劳社发[2008]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兵办发[2006]79号),对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 1日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部队转入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1996年1月1日 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计算, 即这期间职工缴费工资均为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此类人员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可将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与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3%的过渡性养老金。
二、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此类人员在过渡期按照新兵办发[2006]79号和新兵发[1998]39号,即新、老办法分别测算,并按新兵办发[2006]79号第三条 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不再执行过渡期内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补差的规定,此类人员全部按新办法核发基本养老金。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劳动 缴费年限 养老金 通知
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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