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为切实解决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分流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117号)精神,现对市本级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分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分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满25年、实际缴费满5年的,退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不足上述年限的,应按退休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
二、因破产改制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必须在2007年底前办理续(参)保手续,其破产改制前(中断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续(参)保手续的,须按续保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破产改制前(中断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时间早于实施企业大病医疗统筹时间的,从大病统筹时间起补缴。
上述人员退休时(或已经退休),按以上规定计算或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须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符合本文第一条 规定的破产改制分流人员退休以后,由市、区社保中心发给门诊医疗费。门诊医疗费按每月40元的标准,在年初一次性划入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中破产改制前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不满25年的人员,其不足25年的部份,除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部份)外,还须在退休时按退休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门诊医疗费,方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四、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计提的社保费一次性上交市、区社保中心的,其改制时在册人员退休后可享受破产改制企业分流人员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五、事业单位破产改制分流人员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分流人员 通知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07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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