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公司、院(校)、师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师市机关各部门:
现将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脱离原国有单位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兵劳社发〔200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
(一)团场补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本人填写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原单位劳资部门依据档案材料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经办人签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报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将档案移交团场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站。
(二)五家渠市辖区内师市直属各单位(包括破产企业)补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本人填写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原单位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终结企业由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据档案材料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经办人签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破产清算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签章,报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将档案移交师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三)符合参保补费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各单位初审后,集中报送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审定。补费参保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补充,个人索要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无档案材料或个人自带档案的不予审定。
二、补费参保的程序
补费参保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费参保人员补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后,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条件的人员,由受理档案的管理部门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
三、补费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严格按照兵劳社发〔2008〕4号文规定的补费参保人员范围做好超龄人员补费参保工作,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工作程序到位,及时将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保中心基金专户,不得滞留、挪用,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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