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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2-25
【法律文号】:师市劳社发〔2008〕7号 【执行日期】:2008-02-25
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师市劳社发〔2008〕7号
【字体:  
转发关于解决脱离原国有单位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团(场)、公司、院(校)、师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师市机关各部门:

现将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脱离原国有单位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兵劳社发〔200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

(一)团场补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本人填写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原单位劳资部门依据档案材料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经办人签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报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将档案移交团场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站。

(二)五家渠市辖区内师市直属各单位(包括破产企业)补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本人填写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原单位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终结企业由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据档案材料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经办人签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破产清算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签章,报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将档案移交师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三)符合参保补费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由各单位初审后,集中报送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审定。补费参保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补充,个人索要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无档案材料或个人自带档案的不予审定。

    二、补费参保的程序

补费参保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费参保人员补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后,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条件的人员,由受理档案的管理部门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

三、补费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严格按照兵劳社发〔2008〕4号文规定的补费参保人员范围做好超龄人员补费参保工作,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工作程序到位,及时将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保中心基金专户,不得滞留、挪用,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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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2006)
·关于发布我区2004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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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脱离原国有单位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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