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各单位均暂按百分之十五掌握。各单位应于翌年2月底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公务员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组〔2007〕4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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