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全面提高民办职业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和《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5]84号),现就我市200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2005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正式批准成立、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近三年来正常开展职业培训的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换证资料。
换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交下列资料: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1份,加盖学校公章(见附件二);
3、学校章程1份,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4、学校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1份(见附件三)
5、招生简章或广告备案资料;
6、近三年招收学生的花名册1份;
7、能证明学校近三年来正常开展职业培训的其他资料。
三、时间安排。
参加换证的各校于5月31日前将上述所需提供的材料一并上报我局培训处(市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5楼)。6月1日至30日,对各校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的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学校,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到校检查核实。审核结束,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换证条件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按规定不再颁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取消办学资格。对无故不换证的学校,办学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视为无证非法办学,我局将通过媒体公告其办学许可证作废,责令停止办学,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消登记。
四、工作要求。
各校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学校举办者和负责人要熟悉换证内容和程序,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保证本校换证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电话:2676887(传真)、2641693。
附件一:需换发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
附件二: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附件三:学校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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