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费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定于2008年3月3日至5月30日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
二、工作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费额的核定,缴费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6、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农民工(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以内的,可依据《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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