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厂(矿)、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市各街道办事处,师市属各事业单位:
师市各单位“老工伤”人员历史形成时间长,情况较为复杂,为了更好的了解有关情况,根据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开展兵团“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工作的通知》(兵劳社险发〔2007〕27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登记工作,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实施,本着对“老工伤”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并结合师市实际,认真查阅原始档案及相关材料,确保“老工伤”人员身份核对的准确性。
二、登记范围。各单位按照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时间为界,统筹以前的企业工伤人员为“老工伤”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已认定为因工受伤的人员均为此次登记的对象。对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由现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企业破产清算时核定的人员进行登记;对工作变动的“老工伤”人员,由现用人单位进行登记。
三、登记依据。“老工伤”人员身份的核对,原则上对统筹前已由企业自行认定且在原始档案有据可查,或已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有凭证等原始有效材料,或师劳动行政部门已认定的人员。
四、登记程序。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依据规定的有效材料负责填写“老工伤”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并携带相关材料及“老工伤”人员花名册电子版报师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五、注意事项。本次登记工作只作为一般情况的了解,不做宣传工作,各单位依据规定材料填报。
六、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师市劳动保障局。各单位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老工伤人员登记表、花名册、“老工亡”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一并上报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
联系人:张凤云、刘卫兵,电话:0994—5891391 581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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