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为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产前检查、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确定的原则是:保证职工生育医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质量;方便参保职工;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总量控制。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已取得《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作出履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公开承诺(承诺书表样可在www.ahhfld.gov.cn网站下载),接受社会监督;
(四)与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实时传送参保人员生育或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报程序:
(一)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合肥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表样可在www.ahhfld.gov.cn网站下载),并附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开展接产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需提供: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④向社会作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书;
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提供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②《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向社会作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书;
2.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服务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取得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要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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