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1-4
【法律文号】:合劳社秘【2008】4号 【执行日期】:2008-01-04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劳社秘【2008】4号
【字体: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为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产前检查、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确定的原则是:保证职工生育医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质量;方便参保职工;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总量控制。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已取得《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作出履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公开承诺(承诺书表样可在www.ahhfld.gov.cn网站下载),接受社会监督;

(四)与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实时传送参保人员生育或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报程序:

(一)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合肥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表样可在www.ahhfld.gov.cn网站下载),并附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开展接产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需提供: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④向社会作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书;

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提供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②《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向社会作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书;

2.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服务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取得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要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