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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2008-1-4
【法律文号】:合居医保【2008】1号 【执行日期】:2008-01-04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合居医保【2008】1号
【字体:  
关于公布第二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瑶海区大兴镇中心卫生院等21家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我市第二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其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2、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应尽的责任,作好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杜绝违规行为。

3、定点医疗机构经营地点和法人代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附:《合肥市第二批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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