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瑶海区大兴镇中心卫生院等21家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我市第二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其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2、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应尽的责任,作好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杜绝违规行为。
3、定点医疗机构经营地点和法人代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附:《合肥市第二批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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