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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2-31
【法律文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执行日期】:2008-03-01
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字体: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县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第五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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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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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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