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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7-12-5
【法律文号】:合居医保办【2007】10号 【执行日期】:2007-12-05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合居医保办【2007】10号
【字体:  
关于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特大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合居医保[2007]4号)的规定,现就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经住院治疗后仍需门诊治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有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三种疾病之一,经住院治疗后仍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享受门诊补助政策。

2、申请人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下载网址:www .ahhfld .gov .cn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住院医院的出院小结和病历,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经核准后次月,可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到所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其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3、下年度仍需门诊治疗的,应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经原住院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复核,未经复核的,其门诊特大病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

4、各定点医院应据实与参保人员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实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医疗及费用数据,并建立管理台帐。

5、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对定点医院上传得数据及时审核,并与次月按规定将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院。



附:《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大病申请表》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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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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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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