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各参保单位:
为对师市各参保单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实施一定医疗照顾,加强对慢性病人员的门诊治疗管理,根据师市办发[200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师市慢性病专家鉴定小组在去年鉴定工作基础上,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开展2007年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及结算办法为简化工作程序,方便患者就医,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方式。社保中心自2007年起,12种“慢性病”前8个病种每年按照病种定额一次性补助到慢性病患者的个人帐户,后4个“慢性病种”仍沿用手工结算,按规定到社保中心审核报销。为保证慢性病患者治疗的连续性,根据实际将慢性病复查期延长为5年。待遇期满的患者应提前一年申报复查,申报复查当年待遇不停。复查未通过者,从次年起停止慢性病补助待遇(2004年确认的慢性病在2008年申报复查)。已鉴定确认过的慢性病患者最多只能享受两个病种的照顾待遇。序号 病 种 报销限额 报销比例 报销金额 有效期限 报销方式 1 冠心病(隐匿型、心绞痛型除外) 500 60% 300 5年 (含确认当年) 按报销金额直接划入个人帐户 2 高血压(并心、脑、肾并发症) 500 60% 300 3 糖尿病(并眼、肾、足并发症) 1000 60% 600 4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800 60% 480 5 肺心病 1000 60% 600 6 精神病 800 60% 480 另行通知 7 癫 痫 800 60% 480 8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 60% 600 9 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 1000 60% 600 手 工 报 销 10 恶性肿瘤、白血病的放化疗 3000 60% 1800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 60% 1800 12 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15000 60% 9000 备注:以上疾病种类、报销限额、报销金额年度内如有变动,以政府文件为准。
二、申报范围师市统筹区内凡患有文件规定的十二种慢性病种(见上表)之一且伴明确并发症出现的参保人(异地人员不执行慢性病补助政策),均可向本单位劳资人事、社保(医保)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本单位劳资人事、社保(医保)部门提供申请鉴定病种的相关病史资料(以住院病历为主),其病史资料中应有申请病种的明确诊断,并已达到文件规定的病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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