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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税局 【颁布日期】:2007-7-19
【法律文号】:合劳社秘【2007】177号 【执行日期】:2007-08-01
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税局
合劳社秘【2007】177号
【字体: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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