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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5-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05-01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5月启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要求,市政府正式发布《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2007〕44号)。从2007年5月全面启动。

一、意义和作用

疾病是每一个人都可能遇到的风险,医疗保障是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自2000年底,我市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截止目前,全市有62万名城镇职工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各县也不断扩大。唯有城镇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尚无制度安排,出现制度上的“真空”。他们的医疗费用只能依靠家庭、亲属负担。特别是那些低收入家庭,更是无法承担大病、重病带来的巨额医疗费用,因而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促进和谐合肥的十二项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在建立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方面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

二、覆盖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市辖区农村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

三、参保缴费和缴费标准

参保缴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为参保单位,其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障卡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间2007年为5月10日至5月30日。明年起,为每年1月1日至5月20日,逾期不予登记。

城镇居民参保时,须提供《户口本》和1吋彩色照片1张,其中一类低保人员或二级以上重症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低保证》或《残疾人证》。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次性足额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的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的地税分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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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手足口病患者治疗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肾病门诊实行定点购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间和待遇享受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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