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字[2007]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4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5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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