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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1-30
【法律文号】:合劳社秘【2006】256号 【执行日期】:2006-11-30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劳社秘【2006】256号
【字体: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2、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签章后的个人缴费申报名册由单位保管备查。

缴费人数发生变动时,缴费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4、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费额的核定,并负责按月将有关征缴数据传递给地税部门。缴费单位负责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对单位申报数据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不一致时,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为准。

5、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6、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7、《决定》和《意见》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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