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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等九部门联合发文 【颁布日期】:2006-9-8
【法律文号】:皖卫医【2006】77号 【执行日期】:2006-09-08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等九部门联合发文
皖卫医【2006】77号
【字体:  
转发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单采血浆2006-9-8转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编办、发放委(计委)、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6]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采血浆站转制不仅涉及单采血浆站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而且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编办、发改委(计委)、人事、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保障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我省单采血浆站转制任务

1、濉溪县、宁国、寿县和宿松县单采血浆站在今年7月底前“一对一”供浆关系的上海莱仕血液制品公司、绿十字(中国)血液制品公司和安徽大安生物药业公司协议收购。上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协议收购的,由原设置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在11月底前由本省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收购。

2、南陵、旌德县卫生局和安徽大安生物药业公司在今年7月底前要进一步完善南陵县、旌德县单采血浆站的转制工作,解决好原由单采血浆站资产清理评估、转让和原有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接续问题。

    3、宣城十字铺单采血浆站(安徽大安生物药业公司设置)、灵璧县单采血浆站(上海莱仕血液制品公司设置)要在今年7月底前进一步落实好职工社会保障接续问题。

    三、承担单采血浆站转制任务的市县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务必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转制工作。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转制或转制措施落实不彻底的单采血浆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登记注册。

    四、各单采血浆站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整建制划转接收企业的,接收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接收企业的年限。自转制之月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按卫生部等部委卫医发[2006]118号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规定执行。

五、各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在6月底之前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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