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劳社明电【2006】4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开展医保基金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
(一)今年以来定点医疗机构“挂床或冒名住院”、“伪造医疗文书”等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人员反复多次住院行为;
(三)高额医疗费用病例;
(四)在平时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及年度考核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五)去年及今年以来参保人员住院人次呈明显上升趋势的定点医疗机构;
(六)今年以来定点零售药店“以物易药”、“目录外药品充目录内药品”、“处方药充非处方药”等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七)有群众举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7月5日-8月10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自查方案,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梳理、自查,8月5日前将自查进度、结果报市医保中心。
(二)整改阶段(8月11日-8月25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卫生、药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边检查、边处理、边整改。对情节严重,情况复杂的问题,在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严肃处理。
(三)督查抽查阶段(7月20-8月30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典型案例的查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9月1日-9月15日)。本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二是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检查中暴露出的违规行为进行认真反思,提出改进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措施。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工作小结及整改措施于9月10日前报市医保中心。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此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市劳动保障局将依据《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考核试行办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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