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费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规定,定于2006年2月20日至5月31日开展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和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
劳动保障年审范围为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工作内容
(一)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
1、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应参保职工是否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1)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4)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的行为。
(1) 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核实参保单位是否按照市政府94号令要求,对职工缴费基数进行张榜公示,缴费基数是否经过职工本人签字。
(2) 核查劳动情况年报、财务报表等有关数据资料,与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数据是否一致,有无少报、漏报现象。
(二) 劳动保障年审
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是2005年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1、招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情况;
2、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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