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1-27
【法律文号】:铜劳社〔2007〕193号 【执行日期】:2007-11-27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劳社〔2007〕193号
【字体:  
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县、区劳动保障局:

我局于8月13日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铜劳社[2007]14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宣传咨询活动。12月2日(星期日)上午9时,全省联动开展现场咨询日活动。各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力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社区、公共场所以及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立咨询服务站,为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同时悬挂和张贴宣传“两法”标语,设置宣传板块,发放“两法”宣传资料,解答问题。

(二)开展悬挂宣传标语活动。从12月1日始,各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职介机构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单位办公楼前要悬挂“两法”宣传横幅;其他公共场所以及人口密集的地方也要及时布置悬挂横幅,并确保宣传月里不间断。

(三)开辟宣传专栏深入宣传。运用户外广告、宣传栏、宣传橱窗等贴近百姓、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出一批宣传专栏。乡镇、街道和社区应将“两法”政策解读张贴在宣传栏内,使“两法”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组织各类人员搞好学习培训。宣传月活动启动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分批分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劳资干部培训班,使广大干部职工熟练掌握“两法”的各项内容,不断提高遵法守纪的意识。

(五)利用电视等媒体开展标语滚动宣传。宣传月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介,全面宣传“两法”知识。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宣传活动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精心组织,积极推动,务求实效。

(二)统筹规划,落实责任。“两法” 宣传月活动内容多、覆盖广、要求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致的计划和方案,明确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做到宣传的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组织的协调和沟通,充分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推进“两法” 宣传月的各项活动,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三)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两法” 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评估,总结经验,并在2008年1月3日前将开展宣传月活动的书面总结及统计表一并送市局法制科,电子文本传至tlfangxiao@sina.com。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开展2008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对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视频会议会风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省劳动保障事业改革发展30周年成就展”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征文研讨活动的通知
·关于全省第五届技工院校体育运动会情况的通报
 本市相关法规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做好市直各部门“三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