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现将《铜陵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十八日
铜陵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13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911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愿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
(一)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己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初高中学生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
(二)农村退役士兵;
(三)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
(四)其它有意愿外出务工、转移就业、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五)企业在岗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需要,市财政每年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并逐步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投入比例。
第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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