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做好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凡符合省政府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的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与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以及具有工商管理
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村户籍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问题
为妥善解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待遇的问题,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办理
退休手续。其中,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人员,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续
缴费,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
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
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此类人员调整养老金所涉及的退休时间按正式办理
退休手续的时间确定。
三、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 考虑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参照我省其他地市做法,凡符合原劳
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条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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