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进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一票多费”征收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一票多费”征收的含义
社会保险“一票多费”征收,是指在一张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上开具缴费单位应
缴纳的多险种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 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多费”征收,目的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便参保单
位缴费,优化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征
缴。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多费”征收后,通过劳动保障、地税、财政、国库等相关部
门密切协作,推行部门间信息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从而达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动态管理、实时监控、科学运行、规范征缴”。 二、参保与缴费范围
2007年5月1日起,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按照“一票多费”征收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
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聘用专
职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应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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