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
〔2006〕59号)(以下简称为《决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
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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