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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4-7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4]73号 【执行日期】:2004-04-07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4]73号
【字体:  
关于如何处理重复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如何处理重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问题。经
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
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作变动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
续,不得重复建立个人帐户。对已经重复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保
留原有帐户,重复建立的个人帐户应撤销。有两个及以上个人缴费基数和帐户储蓄额
的,按照就高原则保留其中较高的缴费基数和帐户储蓄额,其它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退还本人,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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