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宣城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相结合,以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扶持为辅的原则,财政重点加大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以下简称困难居民)进行补助。
(二) 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三)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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