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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26
【法律文号】:劳社[2006]168号 【执行日期】:2006-12-26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社[2006]168号
【字体:  
印发《关于贯彻〈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六政[2006]42号)的要求,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六政〔2006〕4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与每年6月15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6、《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一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 =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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